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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道路运输条例》有关行政许可问题的通知
关于贯彻《道路运输条例》有关行政许可问题的通知


各市交通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以下简称《道条》)已于2004年7月1日正式实施。在交通部相关细则未正式颁布前,为做好与《道条》的衔接工作,确保《道条》正式实施后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特就贯彻《道条》有关行政许可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客运企业开业
    1、许可程序
在受理程序上,由原先的分级许可转变为有最终许可权的机关一级许可。对申请从事客运开业同时申请从事班线客运的,应分别向有最终许可权的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申请开业的受理机关向有最终许可权的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申请开业的受理机关取决于其同时申报的班线的经营区域。一般来说,开业申请的受理机关只能是一个,但班线客运申请的受理机关根据所申请的客运班线的经营区域不同可能是多个。对予以许可的客运开业申请,由受理机关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申报材料
    (1)申请从事客运经营,应符合《道条》第八条的规定,即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有符合条件的驾驶员人员、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具体的经营业务要求,暂沿用交通部1993年制度的《道路旅客运输业户开业技术经济条件(试行)(交运发[1993]531号)的规定。
(2)申请从事客运班线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有:①申请的客运班线的起讫站点、途经站点;②拟投入的运输车辆数量、车型;③承诺的运输服务质量;④申请从事班线客运的可行性方案。
    二、客运班线的许可
对已经开业的客运企业申请新增客运班线的,如果新增客运班线超出该企业经营许可证上的经营区域,应向有许可权限机构重新提出开业申请,并可同时提出新增班线申请。根据《道条》第十一条的规定,申请受理机关应为客运班线有最终许可权的机关。对我省开行外省的省际班线和省内区际班线,受理机关为省运管局
1、 许可程序
    (1)申请人直接向有最终许可权的机关递交申报材料;
    (2)受理机关根据受理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如材料符合要求,决定受理。如材料不符合受理条件,当面向申请人说明,不予受理;
(3)受理机关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过程中将征求下一级运管机构的意见。下一级运管机构对上一级管理机构提出的班线,应及时研究,并在10日内予以答复,逾期不答复则视为同意,如果不同意,应提供书面理由;
(4)受理机关在20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审核过程中,对于已实施客运班线经营权招投标的线路,受理机关将事先公布线路信息,并告知申请人其所报线路已纳入班线经营权招投标,对其申请不予许可,届时招投标。对于目前当没有实施招投标的线路,受理机关应事先公布市场供求住处,重点线路实载率情况,班线发展政策等,所公布的住处作为审核的依据。
由于《道条》将分级许可改变为一级许可,原先的适用于分级审批的《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申请表》将会有所调整,在调整之前,仍暂沿用目前的《班线申请表》。
外省开行我省班线:对外省拟开行我省的班线,由省局负责征求相关市运管处的意见,相关市运管处应在10日内予以答复,逾期不答复视为同意。省局班线许可委员会根据市运管处的反馈意见,在规定时间内做出决定。
2、 申报材料
    (1)客运班线申请表;
    (2)前款客运开业所需资料。
三、客运班线经营期限
《道条》条十四条规定,客运班线的期限为4到8年。根据我省情况,具体规定如下:
1、 新增客运班线根据经营方式的不同,高速客运经营期限为6年,其它
客运方式的省际班线为5年,省内班线为4年;
2、 已实行经营权期限制的班线到期后按照前款执行。
3、 未实行期限制的班线,从2004年7月1日起实施期限制,具体时限同上。
    四、客运班线许可证明
根据《道条》第十四条的规定,经营期满需要延续班线经营许可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对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可理解如下:
1、 班线许可证明应是《道路旅客运输班线审批表》。
    2、营运客车在运行途中,《道路旅客运输班线审批表》不便随车携带,其班线许可的证明是合法有效的客运线路标志牌和客运线路附卡。
    五、旅游客运企业开业
《道条》条十九条规定,从事旅游客运的,应当在旅游区域按照旅游线路运输。具体许可程序和申报材料如下:
1、 许可程序
    (1)申请企业直接向省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提出开业申请;
    (2)省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受理后,征求市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的意见,市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必须在10日内答复同意或不同意,并书面说明理由;
    (3)省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受理后必须在20日内作出许可或不许可的答复;
(4)予以许可的,受理机关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 申报材料
    (1)与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证明;
    (2)符合《道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证明;
    (3)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4)申领旅游线路标志牌的,应申报拟投入车辆车型、规模、经营方案等。
六、货运企业开业
    道路货物运输许可按普通货物运输、零担货物运输、大型物件货物运输、集装箱运输、冷藏货物运输、危险货物运输、搬家运输七种类型进行申请。
1、 申请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许可程序
    (1)申请人向当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2)受理机关根据受理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如材料符合要求,决定受理。如材料不符合受理条件,当面向申请人说明,不予受理;
    (3)符合受理条件的,运管机构根据《道条》及相关的开业技术经济条件进行审核。审核具体条件根据申请人申请项目的不同目前暂分别沿用《道路货物运输业户开业技术经济条件》(交通部交运发[1993]531号)、《道路零担货物运输管理办法》(交通部交公路发[1996]1039号)、《道路大型物件货物运输管理办法》(交通部交公路发[1997]1154号)和《集装箱汽车运输规则》(交通部交公路发[1995]1283号);
    (4)受理机关在20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5)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报材料:
    (1)《道路货物运输业户开业申请登记表》;
    (2)与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证明;
    (3)符合《道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证明;
    (4)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2、 申请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程序
    (1)申请人向当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2)受理机关根据受理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如材料符合要求,决定受理。如材料不符合受理条件,当面向申请人说明,不予受理;
    (3)符合受理条件的,运管机构根据《道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第344号令)及相关的开业技术经济条件进行审核。审核具体条件目前暂沿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交运发[1993]1382号);
    (4)受理机关在20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5)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报材料:
    (1)《道路货物运输业户开业申请登记表》;
    (2)与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证明;
    (3)符合《道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证明;
    (4)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七、机动车维修企业开业
1、 许可程序
    (1)申请人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2)受理机关根据受理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如材料符合要求,决定受理。如材料不符合受理条件,当面向申请人说明,不予受理。
    (3)受理机关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实地对申请从事机动车维修的业户进行审查,依据国家标准GB/T16739《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核定维修企业的类别;
    (4)受理机关在15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5)予以许可的,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企业标志牌,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2、 申报材料
    (1)维修场地相关材料;
    (2)设备、设施及人员相关材料;
(3)健全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制度;
    (4)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
    八、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开业
1、 许可程序
    (1)申请人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
    (2)受理机关根据受理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如材料符合要求,决定受理。如材料不符合受理条件,当面向申请人说明,不予受理;
(3)由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专家组对受理材料进行实地审查,专家组一般应有省、市专家。审核的具体标准和技术要求参照部颁JT433-2000《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户开业标准》和JT434-2000《机动车训练场地技术要求》;
    (4)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受理之日起的15日内向申请人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
(5)予以许可的,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人并说明理由。
    因交通部相关规章尚未发布,为了保持驾培市场的稳定,建议谨慎许可。
2、 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
    (2)健全的培训机构和管理制度相关材料;
    (3)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管理人员材料;
    (4)必要的教学车辆和其他教学设施、设备、场地证明材料。
九、《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营运证》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是交通部统一制发的经营道路运输的业户的合法凭证。《道路运输证》是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营运车辆的合法凭证。根据交通部《关于启用新版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1]439号)规定,《道路运输证》包括《营运证》和《公路运输管理费缴讫证》。由于《道条》中只提及《营运证》,具体实施时,暂将《道路运输证》视为《营运证。
    十、《道条》第六十三条中暂扣车辆问题
暂扣车辆作为一种行政强制措施,在具体暂扣凭证式样、暂扣时间等尚未明确前,应尽量不要使用这种强制措施。如必须暂扣车辆,应严格按照《道条》的要求,不得收取任何保管费用。


二00四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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